《武江区镇村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方案(意见征求稿)》
征求意见公告
为做好武江区镇村自来水、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进一步加强村镇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有关政策法规,我局起草了《武江区镇村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方案(意见征求稿)》,现向武江区各镇村(居)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来信请寄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大楼217室(邮编:512026),电子邮箱:wujiangfagaiju@126.com。联系电话:0751-8373422。
征求意见期限:自公告发布日起30日内。
韶关市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19日
武江区镇村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
处理费定价方案(意见征求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相关价格政策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服务健康乡村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夯实乡村振兴基础,结合武江区各镇村实际情况,我局制定武江区镇村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标准,方案如下:
一、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规定:自来水、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执行政府定价,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县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污水处理收费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清洁卫生费),定价部门授权县人民政府。因此,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区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此次定价工作。
根据武江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以及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武江区镇村已逐步覆盖公共自来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管道,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已部分投入运营。为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农村人居生活环境,保障项目后续发展,合理补偿运营成本,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范围
本次定价方案的实施对象和实施范围是武江区各镇村居民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32号)简化用水价格分类要求,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定价标准同步制定并出台。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执行水价分类及阶梯水价模式。
三、主要内容
(一)自来水收费
1.西河镇、龙归镇公共管网供水用户
西河镇、龙归镇自来水公共管网连接韶关市城区管网,由韶关市自来水厂供水,根据“同网同价”原则,核定西河镇、龙归镇公共管网供水用户自来水收费执行韶关市城区标准。根据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韶关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16〕35号,见附件1)对韶关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用户的标准,用水分类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水价分类及阶梯水费标准详情如下:
西河镇、龙归镇自来水收费项目表
用水阶梯式水价按每户4人(含4人及以下,以《居民户口本》户籍人数为准)为计量单位。若每一用水户户籍人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在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8立方米,在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也相应增加8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今后,凡由韶关市自来水厂供水的各镇村公共管网自来水用户(含新增用户),根据“同网同价”原则执行此标准。如韶关市城区自来水价格标准调整,我区各镇村同一用水管网用户同步执行最新标准,不再另行制定。
2.重阳镇公共管网供水用户
重阳镇自来水公共管网连接乳源县桂头自来水厂,使用乳源县水源。根据“同网同价”原则,核定重阳镇公共管网供水用户自来水收费执行乳源县桂头水厂价格标准,用水分类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水价分类及阶梯水费标准详情如下:
重阳镇自来水收费项目表
用水阶梯式水价按每户4人(含4人及以下,以《居民户口本》户籍人数为准)为计量单位。若每一用水户户籍人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在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8立方米,在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也相应增加8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今后,凡由乳源县自来水厂供水的公共管网自来水用户(含新增用户),根据“同网同价”原则执行此标准。如乳源县自来水价格标准调整,我区镇村同一用水管网用户同步执行最新标准,不再另行制定。
3.江湾镇等未实现公共管网集中供水用户
江湾镇及其余各镇部分未覆盖自来水公共管网的自然村,居民生活用水方式为小型集中供水的,根据《政府定价目录(2018年版)》要求,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不在政府定价范畴,应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
(二)污水处理及生活垃圾处理费
1.污水处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见附件2)规定:一是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二是具体收费标准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元/吨;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不低于居民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吨。
由于我区镇村污水处理项目投入运营不满一个会计年度,无法开展成本调查、成本监审等工作。经初步预测,因乡镇污水处理相比城市污水处理规模更小、吨水投资和单位处理成本更高,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成本将高于城区。
鉴于目前我区西联镇、西河镇收取居民污水处理费执行韶关市区标准,综合区域平衡、镇村居民承受能力和价格制定效率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同城同价”原则,制定武江区镇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参照韶关市区标准统一执行,并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随自来水收费一并征收。
根据《关于调整韶关市区污水处理第二阶段执行时间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19〕6号,见附件3),目前韶关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类0.95元/m³;非居民类1.40元/m³。
2.生活垃圾处理费
基于与污水处理费定价相同影响因素,根据“同城同价”原则,制定武江区镇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参照韶关市区标准统一执行,并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随自来水收费一并征收。根据《关于韶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市价〔2009〕15号,见附件4),目前韶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水消费量分类)为:
(1)居民:0.35元/m³
(2)工业:0.40元/m³
其中,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工业:0.05元/m³
(3)行政事业(机关团体):0.19元/m³
(4)经营服务(商业):0.53元/m³
(5)农贸市场:1.59元/m³
(6)特殊行业:0.80元/m³
综上,武江区各镇村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终端水价标准如下:
我区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统一执行韶关市区标准,如今后韶关市区标准调整,我区同步执行不再另行制定。
四、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3〕2676号,附件5)以及《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附件6)有关规定,各地在制定和调整自来水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本地区群众承受能力,要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此类收费标准而降低。
参照韶关市区有关优惠政策和补贴标准,我区同步出台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用水户,用水量在15m³/月·户及以内的,按1.00元/m³计收水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二是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用户,实施污水处理价格补贴,每户每月补贴8.00元,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是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和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其污水处理费执行居民类收费标准。
四是对环卫、绿化、消防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影响分析
(一)村(居)民用水户的影响
1.以一户4口之家为例,按韶关市居民第一阶梯用水量上限值30m³/月测算(已涵盖90%以上用户),实施自来水、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后,预测西河镇、龙归镇村(居)民每户每月支出自来水费50.4元、污水处理费28.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0.5元;重阳镇村(居)民每户每月支出自来水费46.5元、污水处理费28.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0.5元。
2.对于村(居)民用水户的第二、三阶梯水价,政策实施可以促进对水资源的节约,减少水资源的污染,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
3.对于合表用水户,执行的水价为居民阶梯综合平均水价,稍高于第一阶梯水价。随着“分表到户”工作进程的加快,纯村(居)民的合表用户将逐步取消。
(二)对镇村发展的影响
推行村(居)民用水有偿使用制度,出台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将对镇村供水公共管网及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维护提供有力保障,增强村镇公共服务发展后续发展动力,合理补偿经营成本,有助于提升供水质量和水污染防治水平,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镇村节约水资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夯实乡村振兴基础,加快镇村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六、执行时间
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后,修改完善方案上报武江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拟定执行。
附件:1.《关于调整韶关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韶发改价〔2016〕3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3.《关于调整韶关市区污水处理第二阶段执行时间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19〕6号)
4.《关于韶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市价〔2009〕15号)
5.《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3〕2676号)
6.《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
韶关市武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