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2030069534867/2023-00044
韶关市武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09-20
关于转发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2023-09-20

关于转发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0  浏览次数:-

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 业树标提质,强化科技创新对韶关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 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韶府 〔2022〕20 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指在韶关市注册,由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 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用资金统称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 资金(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奖补资金),为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 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 补方式,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韶关 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投入 研发活动中。

 第三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推荐参加评审且初审得分不低于 70 分的 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 2 万元资助(可与其它奖补资金 叠加)。(二)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 按企业报送有关部门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核定,超过(含) 2000 万元的市本级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补,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市本级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奖补,县(市、 区)视财力情况进行配套。 

第四条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在有效期内异地转 移来韶关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按转移年度在我市报送有 关部门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核定,超过 2000 万元的市本 级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奖补,县(市、区)视财力情况进 行配套,不超过 2000 万元的不予奖补。 第五条 加强辅导服务质量监控,完善辅导服务机构黑名 单制度,引导辅导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市科技局制定评价办法 (另行印发),每年开展一次统计和监测评价工作。按照《韶 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 订版)的通知》(韶府〔2022〕20 号)有关规定,对服务企业数 量不低于 15 家且评价结果排第 1 名的辅导服务机构奖励最高 不超过 20 万元,对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 10 家且评价结果排第 2 名的辅导服务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服务企业数量不 低于 6 家且评价结果排名第 3—5 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7 万元, 对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 4 家且评价结果排名第 6—10 名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 4 万元,对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 3 家且评价结果排 名第 11—15 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由市财政予以支持。

 第六条 对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纳入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优先 支持;支持军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 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通过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的,视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予以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同 年认定的奖补不叠加享受)。 

第七条 奖补资金发放条件及管理措施: (一)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 境违法行为,无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行为、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 用工行为,或申报时已完成整改; (二)企业未被列入低效企业名单; (三)已发放奖补资金企业因后续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高新 技术企业资质失效,按有关程序依法依规追回财政资金。

 第八条 奖补资金发放流程: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 补和转移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无需申请,由市科技局汇总计算有 关奖补数据额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 示后按程序拨付。 (二)辅导服务机构奖补,由市科技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并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公示后按程序拨付。

 第九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各 单位需认真履行奖补资金拨付过程中的数据审核、资金分配、 审批等职责,对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 定处理。

第十条 获奖补企业要落实好科技部门跟踪的统计报表; 规上企业需要落实好统计部门的《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制度》,按时填报和提交统计年报资料;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标准的企业要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 统”中完成评价及入库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鼓励各高新区、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进行配套,支持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有关 奖补资金发放按年度顺延。《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 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韶科〔2021〕6 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