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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提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12-29 16:12:48

    提案委员:黄文彬委员

    第22号提案的答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巩固好我区农村建设成果,扎实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我区正积极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护机构

    1.区级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研究出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域重要政策、统筹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日常工作。

    2.各镇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站。各镇整合河长制、路长制、田长制等管护职能,设立镇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站,统筹管护工作,协调各类管护事项,确保管护成效。结合所属公共基础设施布局及工作量大小等因素指导各村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管理所属公共基础设施,建立管护制度,完善管护信息档案

    3.各村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理事会。以行政村或村小组为单位成立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理事会,负责统筹本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要建立本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队伍,按需配备管护员。管护员配置由各村提出名单并报镇批准,镇在合理节约前提下根据该村委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管护员原则上选择政治素质较好、热心公益、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员。管护主体对管护员要给予合理报酬,并配备必要管护工具,开展教育培训;鼓励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

    二、明确管护对象,摸清管护基本面

    1.明确管护对象。管护对象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农村水电路气信以及公共人居环境、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公路、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公厕、公共绿化带、农田水利设施等。

    2.摸清家底。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摸清家底,清单式列明所负责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载明设施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等情况,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台账,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明确管护对象的产权归属。

    三、科学分类施策,全面提升管护水平

    (一)制定管护计划。各管护主体结合管护对象特点,制定管护具体计划,明确年度、季度、月度重点管护任务,落实好人员安排和具体措施等,定期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二)开展日常管护。

    1.开展日常巡查保养。管护员须按管护细则开展日常巡查保养,检查管护对象卫生、运行、绿化等各类情况,并做好管护记录,将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理。

    2.解决好小修小补问题。管护员对能自行解决的小修小补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并做好管护记录。

    3.及时报告重要事项。对于重要管护事项,管护人员要及时请示报告上级部门;出现重大突发情况的,要第一时间报告;需专业人员、专业设备检修的,管护主体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检修到位。

    (三)保障大修和专业维修。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需进行大修或专业维修,尚处于保质期或售后服务期的,由管护主体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或服务供给单位解决;已过保质期或售后服务期、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类的,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已过保质期或售后服务期、属于服务类需求的,区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专业服务公司向全区各单位提供专业化管护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内的管护需求,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公司解决;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外的专业服务需求,由管护主体根据实际研究解决。

    (四)打击破坏行为。对破坏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根据破坏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手段处理;因管护人员管护不到位,造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损毁的,管护主体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并可取消其管护资格;管护主体或其上级部门可对举报、揭发破坏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五)加强管护宣传。管护主体要积极宣传保护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村群众爱护公物、参与管护的意识,构建管护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档案管理。做好管护资料归集归档,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由专人管理,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