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石柱、欧荣娣以及二人委托代理人李欣静:
我单位于2018年9月30日与你方李石柱、欧荣娣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我单位根据你方李石柱、欧荣娣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向你方代理人(女儿)李欣静以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支票支付的方式,向你方支付了补偿款1016565元。但你方不履行征收协议书,且明确不同意政府征收。我单位于2025年11月4日向你方送达了《关于解除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告知书》,现我单位决定如下:
一、解除我单位与你方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
二、请你方及你方委托代理人李欣静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单位返还你方已将收取的补偿款1016565元及利息(利息以1016565元为基数,按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定期基准利率从2018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返还全额补偿款之日时止),到我单位指定账户(账户名:韶关市武江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账号:44050162863800000115-0002;开户行:建行韶关武江支行)
如你方对本决定有不服,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