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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30 00:00:00 来源:人事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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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和《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
2.补贴条件
上述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4.申请补贴须提供的资料
(1)韶关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花名册;
(3)求职者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
(4)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属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6)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就业单位为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复印件;
(8)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9)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5.申请和核发程序
职业介绍补贴每季度申请一次。申请单位持以上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二)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1.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本市户籍劳动力和外地来韶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其补贴工种、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规定执行。
(1)补贴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非广东生源)。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只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补贴条件和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非广东生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种和标准实施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只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申请补贴须提供的资料
高校组织符合条件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应事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高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韶关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学生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学生签名的花名册(注明参加培训机构名称);
高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高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韶关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学生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学生签名的花名册(注明负责鉴定的机构名称);
高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4)申请和核发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每季度申请一次。高校持以上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三)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补贴标准、方式和期限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为上述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补贴方式:先缴后补。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为1年。
(3)申请补贴须提供的资料
韶关市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需同时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微型企业认定表;
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项资料。
(4)申请和核发程序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半年向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对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补贴标准、方式和期限
补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方式:先缴后补,从申报就业之日起核发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补贴须提供的资料
韶关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并经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需有申报就业的记录);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项资料。
(4)申请和核发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半年向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对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2.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补贴须提供的资料
(1)韶关市岗位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就业证明材料;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1)、(2)和(7)项资料。
4.申请和核发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持规定的材料,按半年向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岗位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和范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2.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3.补贴方式
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政府支付的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
4.申请补贴须提供的材料
(1)韶关市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2)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3)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4)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5)见习人员签名的花名册;
(6)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7)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首次申报需提供见习基地认定证明材料。
5.申请和核发程序
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持以上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2.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次性2000元。
3.申请补贴须提供的材料
(1)韶关市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6个月以上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用人单位出具的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证明;
(7)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4.申请和核发程序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1年内(以劳动合同载明时间计),可由本人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代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本条第3项所列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1.补贴对象和发放原则
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家庭困难”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补贴。补贴发放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属地管理、学校把关、专款专用的原则。
2.补贴标准
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3.申请补贴须提供的材料
(1)韶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韶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下同),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
(5)学校公示材料;
(6)高校的银行基本账户;
(7)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4.申请和核发程序
(1)个人申请。各高校应在每年3月1日至3 1日安排时间给学生集中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申请。
(2)初审公示。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
(3)上报审核。4月20日前,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拨付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八)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
2.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工资补贴。
3.组织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当年购买岗位安置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核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岗位数量,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安置人选,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4.申请和核发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核定的购买岗位数量提出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度资金安排,按规定程序核拨。
(九)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
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
2.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本市当期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按月申报,最长不超过6个月。申请补贴的应届毕业生已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3.申请补贴须提供的资料
(1)韶关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6)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时应全部提供。从第二个月起毕业生申报继续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签名确认的未就业声明。
4.申请和核发程序
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十)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2.补贴标准
创业培训(实训)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补贴270元/人、“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补贴1000元/人、“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补贴1000元/人、模拟公司创业实训补贴1000元/人等四个模块。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3.申请补贴须提供的资料
(1)韶关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学员签名的花名册;
(5)韶关市创业培训(实训)申报补贴登记册;
(6)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首次申报需提供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相关文件。
4.申请和核发程序
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十一)创业资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
按5000元/人一次性发放,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申请补贴须提供的资料
(1)韶关市创业资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需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最近6个月的有效纳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
(6)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纳明细清单;
(7)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申请和核发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十二)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的。
2.补贴标准和期限
每年最高3000元,最长2年。
3.申请补贴须提供的资料
(1)韶关市租金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场地租用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5)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申请和核发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按半年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十三)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条件
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含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入驻创业单位进行了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
3.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4.申请补贴须提供的资料
(1)韶关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2)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
(3)入驻创业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
(4)入驻创业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6)孵化成功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
(7)孵化成功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5.申请和核发程序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十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韶关市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韶法审[2013]13号)、《关于明确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韶人社函[2014]272号)、《关于调整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相关申请表格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
各县(市、区)负责当地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核发放工作。
(十五)扶持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1.基层服务经费补贴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每年按照平均每个1.2万元的标准安排服务补贴。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平均每个240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具体补贴金额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基层单位的服务规模和工作绩效统筹安排。
2.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创业师资素质提升、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发布等项目经费支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3.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就业失业监测经费按每个监测点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4.示范性项目补贴
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每个补助50万元,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每个补助30万元。国家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20万元。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补助10万元。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每个补助2万元,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每个补助1万元。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2万元,省“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1万元。
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提出资金需求,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示范性项目补贴,由所在地按省评审确定的项目和规定标准从省下拨的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就业失业监测补贴、示范性项目补贴,用于各地补充促进就业创业经费不足,但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
二、其他事项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认定按《关于印发<韶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韶人社[2011]125号)执行。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的认定按《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实训)定点机构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韶人社函〔2013〕365号)执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按《关于做好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韶人社函〔2013〕361号)执行。中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二)部、省属驻韶普通高等学校和企业申请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求职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按照《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三)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四)按照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今后发放的《就业创业证》同时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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