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具有广东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 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 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 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 续失业 1 年(含 1 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 社会的人员。
11.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的人员。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 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二)办理渠道
1.窗口办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向户籍地的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申请。本省外市人员,在常住地的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申请。2. 网上办理:“ 广 东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云 平 台 ” 。
(三)办理材料
本市户籍人员持身份证。本省外市户籍人员持身份证、常住 地核发的《居住证》。
属于以下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贫困家庭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 材料。
9.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相关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 日前 3 个月内患病亲属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通过窗口办理,需提供上述材料原件进行核验;通过“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办理的,需上传上述材料至办理系统。
(四)办理流程
个人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申请人只需提出认定申请,后续初审公示、审核认定流程由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五)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