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具有韶关市武江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进行了失业登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40-50周岁、男性50-6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认定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认定时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认定时需提供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认定时需提供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认定时需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认定时需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资料。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认定时需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认定时需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十一)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认定时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适用范围》);认定时需提供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十三)韶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提交的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同时,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情形中的第4、第5类群体可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材料)。
三、业务经办地址及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