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江区城乡特困居民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武江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
武江区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居(村)民医疗救助工作,保护弱势群体身体健康,保障特困人员的切身利益,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审计厅《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粤民助〔201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村)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救助的原则,为社会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提供一定的保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城镇居(村)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
(一)我区管辖的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其个人自付部分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对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形,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住院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付部分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须经民政局同意)。
第六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第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定传染病,国家或省对相关医疗费用的负担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所享受的医疗服务,与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相衔接,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或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实施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一)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当地民政部门为“三无”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3.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转诊证明、转院通知,本年度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需到医保中心、镇合医办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已报销医疗费用金额)等有效票据;
4.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
5.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二)审核。村(居)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救助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程序包括:上门核查;对拟救助对象的名单和金额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签署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区民政局对救助申请进行复查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金发放。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应当在每月初将医疗救助金发放名单及救助金额报送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尚未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或新农合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金的来源:
(一)区财政局每年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月增加14%的比例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二)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比例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资金;
(三)中央、省财政补助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五)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财政局预算安排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及其他来源用于医疗救助金,应及时转入同级医疗救助资金专账。
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区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区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5月1日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3年5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