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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武江区“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7-03-16 00:00:00 来源:安监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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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武江区“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月3日9时左右,在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西岸村163号进行私人住房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一名工人在事故中受伤,于1月5日22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江区人民政府1月9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施工单位情况
1.韶关市恒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4日,法定代表人邱国强,营业执照:91440204MA4UWFJLXE,注册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帽子峰路2栋107号,经营范围:承接装饰设计、装修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施工,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目前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任何资质及其他证照。
2.向际春。向际春,男,1971年3月出生,湖南澧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4197103072012,未取得建筑工程技术资格证书,其施工队为临时组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条件。
(二)工程情况
工程承建情况。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西岸村163号私人住宅工程,本工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共六层建筑,每层楼面实际面积约117平方米,总面积约702平方米。2016年7月5日,住宅工程发包人付云霞(女,1983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8304231528)将该住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承包人邱国强(男,1962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4196211063630),2016年11月10日,邱国强以韶关市恒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将住宅工程的主体工程分包给向际春,目前已经完成第二层楼主体框架建设。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3日9时左右,在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西岸村163号进行私人住房建设过程中,工人覃正泽在拆除三楼横梁模板时,因操作失误不慎坠落到二楼地面,头部着地,枕部流血,当时出现意识昏迷。在场工人覃道化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十分钟左右,120急救车赶到送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抢救。于1月5日22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覃正泽个人信息(此处属涉密内容)…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及响应情况
1月6日10时许,武江区安监局接韶关市安监局应急办电话告知,在新华南路西岸村163号进行私人住房建设过程发生一起事故。接电话告知后,武江区安监局立即组织人员前往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并通知相关乡镇和村委。了解基本情况后,武江区安监局拟制事故快报,报至韶关市安监局、武江区委办、武江区政府办等部门。同时武江区安监局、人社局、总工会及西河镇等部门迅速展开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工人覃正泽因操作失误不慎坠落到二楼地面,头部着地,枕部流血,当时出现意识昏迷。在场工人覃道化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十分钟左右,120急救车赶到送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抢救。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医疗单位全力组织人员对伤员进行抢救,对伤员进行开颅血肿清除手术以及止血、护脑、护胃、营养神经、脱水、抗炎、化痰等治疗。目前,武江区人社局、总工会、西河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协调相关方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进行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按照要求落实佩戴安全帽等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违法分包。韶关市恒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将住宅工程的主体建设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向际春;
2.安全措施不到位。向际春未按照规定为工人提供安全帽等防护设备,导致工人违章作业;
3.安全管理不到位。向际春未对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配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韶关市武江区“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1.韶关市恒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单位。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包该住宅工程,并违法将工程主体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未对工人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向际春。在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条件下,承包建筑工程;在建筑施工中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劳动者的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向际春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向际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躲避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责任人
1.邱国强。韶关市恒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违法将工程主体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覃正泽。安全意识淡薄,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该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韶关市恒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总结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抓好安全生产的管理能力。
(二)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建筑行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建筑工地、民房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规建设、非法建设和违章指挥作业行为,不断提高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发生。
(三)西河镇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域的建筑行业安全监督检查,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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