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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武江区御龙湾“10·26”一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12-16 08:30: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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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武江区御龙湾“10·26”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10 月 26 日 10 时 8 分左右,在韶关市武江区御龙湾二期小区内发生一起一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失控,造成该车辆驾驶员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于 10 月 30 日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新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安排有关同志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车辆、现场环境情况

1.当事人情况。黄福添,男,41 岁(个人信息不予公开)。

2.车辆情况。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车辆型号:三轮摩托车,  

3.现场环境情况。事发地点为韶关市武江区御龙湾二期小区内,非道路。事发处为 T 字型路口,北有向下的斜坡通往御龙湾

二期小区地下停车场,周围堆有建筑材料,路面为坑坑洼洼的泥 土路面。

(二)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 10 月 26 日 10 时 8 分左右,黄福添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停在御龙湾二期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斜坡上时,因该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失效,导致该三轮摩托车失控滑向御龙湾地下停车场并碰撞到墙体和建筑外墙排栅,造成黄福添当场死亡。

2.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97180 元,死者:黄福添(个人信息不予公开)。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附近施工的工人拨打了 120,120 指 挥中心在 10 时 10 分接呼救电话,立即派出救护人员赶赴事发现场。武江区应急值班室在 12 时 14 分接韶关市应急值班室关于事故的通知后,立即通知了新华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芙蓉山派出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应急管理局、新华街道办事处分别派出工作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调查处理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20 救护人员于 10 时 27 分抵达事故现场,对黄福添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已经死亡。区公安分局芙蓉山派出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后,对事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和取证,对现场有关知情人员进行了询问。区应急管理局、新华街道办事处督促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积极联系死者家属,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 120 医务人员现场检查确认黄福添已经死亡后,新华街道办事处人员积极与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沟通协商,于 11 月 3 日上午,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亡补偿协议,对死者进行死亡补偿。目前,善后事宜处理完毕,补偿款已经全部支付给死者家属。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经区公安分局现场勘查、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 检验、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 死者黄福添操作不当,将驻车制动失效的三轮摩托车停在斜坡顶,导致三轮摩托车失控造成此次事故。

(二)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调查认定:韶关市武江区御龙湾 “10·26”一般事故为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黄福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条“机动车驾驶 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建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综上分析,认定韶关市武江区御龙湾“10·26”一般事故为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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