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15时20分左右,在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厚坪村上腊头上,发生一起一伐木工人在伐木过程中被树砸倒死亡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9日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龙归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2012年1月1日,武江区樟源林场与雷余(身份证信息不显示)签订《广东省林地承包及流转合同书》,武江区樟源林场将龙归镇厚坪村委厚坪村东以大岭头下至腊头,大旺资,双佛寨,厚底坪,石棺与沐溪防火线至岭头子山顶为界;南以岭头子山顶,沿山埂下公路为界;西以厚坪村下龙归公路为界;北以鸡公旗至上水源,中砍坪,老虎迹青蓝,大岭头为界的林地使用权以出租的方式发包给雷余,日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51年2月28日止。
2020年7月17日,唐维太(身份证信息不显示)与雷余(身份证信息不显示)签订了一份《桉树买卖砍伐合同》,雷余将其合法承包的上述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厚坪村委厚坪村林地的林木(采伐、运输、买卖)转让给唐维太,唐维太聘请砍伐工人进行林木砍伐。2020年9月8日,雷余取得韶关市武江区自然资源局许可的《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厚坪林场:武江区采字[2020]0908001号;上腊头山:武江区采字[2020]0908002号;红粉岭:武江区采字[2020]0908003号),采伐期限: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3月31日。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2月25日,唐维太聘请的砍伐工人谭向园、谭见宏、杨志武、侯连超等人在龙归镇厚坪村上腊头山砍伐按树。15时20分左右,谭向园听到有油锯在响,但又没有看到砍伐的人,便顺着油锯响声方向走过去,发现侯连超被一颗树压到脖子,谭向园便跑去找同事,边跑边喊,附近砍树的谭见宏、杨志武等人听到喊声便赶到事发点,用油锯将压在侯连超脖子上的树锯断并搬开,谭见宏立即打电话给负责管理的黄明辉,并拨打110报警。黄明辉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事发现场,15时40分左右,黄明辉到达现场后发现侯连超没有生命体征,便让谭见宏给120急救中心说明侯连超的情况,因谭见宏陈述侯连超已经死亡,120便没有安排工作人员赶往事发现场。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死者:侯连超,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身份证信息不显示)。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及响应情况
2020年12月25日15时20分左右,现场砍伐工人谭见宏立即电话通知管理人员黄明辉,拨打了110报警,区公安分局龙归派出所、刑事侦查大队接警后派出人员赶往接报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取证。16时38分,武江区应急值班室接区公安分局龙归派出所电话报告后,立即派出人员会同龙归镇工作人员,一起赶往事发地点调查了解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砍伐工人谭向园发现侯连超被树压到脖子后,立即召唤附近砍伐树木的同事,附近砍伐树木的谭见宏赶到后便用油锯割断压在侯连超脖子上的树,与后面赶到的同事一起将树木搬开,然后,谭见宏打电话通知管理人员黄明辉,并拨打110报警。黄明辉赶到现场后,让谭见宏拨打120急救电话,告知事发现场情况。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龙归镇人民政府在接报后,分别派出工作人员赶赴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取证,督促林木所有人唐维太联系死者家属,及时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砍伐工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中心因现场人员陈述侯连超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便没有派出人员去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龙归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组织死者家属和唐维太进行反复沟通协商,于2021年1月8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死亡补偿协议书。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砍伐工人侯连超在砍伐桉树时,因处置情况不当,不慎被倒下的树木压到脖子死亡。经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尸表检验,推测侯连超符合因颈椎错位压迫脊髓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砍伐工人在进入林地进行砍伐作业前,没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人员只是在日常砍伐中简单的向砍伐工人口头交代一些安全注意事项。
2.安全防护不到位。唐维太没有按照规定给砍伐工人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工人在砍伐树木过程中也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管理不到位。唐维太和管理人员黄明辉在日常检查中,对砍伐工人没有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砍伐作业的情况,没有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雷余与唐维太签订《桉树买卖砍伐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林木砍伐期间,雷余没有对林木砍伐进行过安全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厚坪村“12·25”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唐维太,聘请砍伐工人进行林木砍伐前,没有按照规定组织砍伐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砍伐期间,没有为砍伐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也没有监督、教育砍伐工人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武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雷余,将其合法承包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厚坪村委厚坪村林地的林木(采伐、运输、买卖)通过《桉树买卖砍伐合同》转让给唐维太,双方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林木砍伐期间,本人没有到砍伐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监管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武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唐维太聘请砍伐工人进行林木砍伐作业前,要严格落实好砍伐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砍伐工人熟悉砍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按照规定给砍伐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要加强对砍伐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加强协调管理。雷余将承包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厚坪村委厚坪村林地的林木转让给唐维太,应按照要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唐维太聘请砍伐工人进行林木砍伐期间,要对砍伐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唐维太抓好整改。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自然资源局要严格落实好行业监管职责,在依法审批下发《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按照《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采伐作业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对违反采伐作业规定的,应当终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龙归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辖区林木砍伐作业的监督巡查,督促砍伐单位落实好林木砍伐安全规定和安全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