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9日18时许,武江区移山路一号沙湖绿洲花园一期沙湖喜健汇游泳场发生一起溺水事故,潘*容在该游泳池看孙子、孙女学习游泳时,不慎跌落池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武江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于7月23日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副区长谢佳为组长,区纪委监委、公安武江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体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惠民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武江惠民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7·19”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24年7月19日18时许,沙湖绿洲小区住户潘*容,前往小区内沙湖喜健汇游泳场看其孙子孙女游泳,不慎跌入泳池内,喜健汇游泳场工作人员和救生员发现后,将潘*容救上岸并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教练员(救生员)黄*华拨打了120,并通知了潘*容家属胡元星。核工业四一九医院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过约26分钟的抢救,于18时48分宣告潘*容死亡,随后死者家属胡元星于19时05分拨打110报警。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3MA5395UX2J;经营场所:韶关市武江区移山路一号沙湖绿洲花园一期游泳池旁办公室;经营者:申*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室外游泳场服务、游泳培训、销售体育器材等;注册时间:2019年5月17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位于韶关市武江区移山路一号沙湖绿洲花园一期游泳池,该游泳池由沙湖绿洲开发商建设,由小区物业公司韶关市枫之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M84E3M)管理,2022年3月28日,枫之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喜健汇体育产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续签《游泳池承包经营合作合同》,合同约定沙湖绿洲小区花园一期游泳池由喜健汇体育产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营和管理,承包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三年。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喜健汇体育产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 2023年5月24日办理了《卫生许可证》(粤卫公证字〔2019〕第0200E0087号),有效期2023年5月24日至2027年5月23日;2023 年6月13日办理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韶武)体危许证字[2023]第001号),有效期2023年6月13日-2026年6月12日。场内三名救生员,均持有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2024年7月17日,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24年7月17日0时起至2025年7月16日24时止,保费3000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50万元。经查安全生产台账等相关资料,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有组织开展救生员安全教育培训、预防溺水安全演练、排查安全隐患、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了救生员、工作人员学习心肺复苏及AED使用,各项岗位制度、操作规程、隐患排查制度较完善,游泳场救生员公示栏有四位救生员,但实际上救生员为三人,未达到经营性游泳场所国家行业标准中对救生员的配置要求。
(四)事故相关人员
1. 申*志,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信息,不予公开,住址:个人信息,不予公开,是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2. 何*,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信息,不予公开,住址:个人信息,不予公开,是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现场负责人兼救生员。
3. 黄*华,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信息,不予公开,住址:个人信息,不予公开,是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救生员兼教练员。
4. 邓*勋,男,汉族,2005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信息,不予公开,住址:个人信息,不予公开,是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救生员。
5. 张*,男,汉族,2005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信息,不予公开,住址:个人信息,不予公开,是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工作人员。
6. 吴*威,男,汉族,2006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信息,不予公开,住址:个人信息,不予公开,是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工作人员。
7. 潘*容,女,汉族,1960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信息,不予公开,住址:个人信息,不予公开,在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中溺水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事故相关人员及潘*容家属询问笔录,2024年7月19日17时30分,沙湖绿洲住户潘*容前往小区的1号游泳池(即武江区沙湖喜健汇游泳场)看孙子孙女游泳,约17时50分,潘*容来到游泳池,告知检票员自己是来找孙子孙女的并进入游泳场内。当时现场有三名救生员,分别是黄*华、何*、邓*勋;两名工作人员,分别是张*和吴*威。在0.6米水池有2个未成年泳客在游泳,救生员邓*勋在0.6米泳池边观察;1.1米池内有7名未成年泳客游泳,救生员黄*华和何*在1.1米泳池边观察,两名工作人员张*和吴*威在检票口附近,泳场外家长看台有泳客家长数人。潘*容进入游泳场,和其孙女打了声招呼,便走到检票台前方泳池边。18时02分,黄*华到检票口楼下喝水,当时看到潘*容仍在池边未落入泳场内,18时05分工作人员张*在巡逻时发现成人池内有一个人背部朝天,脚靠泳池边,头朝泳池里的方向,半漂浮在池内。张*跳入水中将潘*容从水中架起,和另一名工作人员吴*威合力将其拉上岸,救生员何*为潘*容做心肺复苏,随后家长看台一名护士加入急救,与救生员何*交替为潘*容进行心肺复苏。18时10分,救生员黄*华拨打120,并联系了潘*容家属,经过医护人员约26分钟抢救,潘*容心电图呈一直线,18时48分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发现潘*容溺水后,喜健汇游泳场两名工作人员合力将其拉上岸,救生员何*对潘*容进行心肺复苏,救生员黄*华拨打120和联系潘*容家属,并维持现场秩序,19时05分,潘*容家属胡元星拨打110报警。
19时10分许,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芙蓉山派出所和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设置警戒线控制现场,对相关当事人展开调查询问,进行现场勘察。经民警调查,刑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尸表检验,排除刑事案件,19时20分,喜健汇游泳场向区文旅体局通报事故情况,19时30分许,惠民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区文旅体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维持现场秩序,积极处理事故善后事宜,19日22时58分,惠民街道办事处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快报,19日23时55分,区应急管理局向武江区委办、区政府办报送事故信息快报,19日23时58分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专报。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核工业四一九医院120救护人员于18时22分赶到事故现场,潘*容体征为面色、口唇紫绀,四肢厥冷,呼之不应,意识丧失,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医护人员对其开通静脉通道、上心电监护、吸氧,经胸外心肺复苏、输液、肾上腺素注射、除颤等急救措施后,心电图呈一直线,于18时48分宣告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溺水。根据核工业四一九医院出具的《韶关市院前急救及转运交接记录单》,潘*容有既往冠心病史。
7月22日上午11时,惠民街道综治办与死者家属、游泳场管理方在芙蓉山派出所进行协调。游泳场管理方代表现场送达保险公司的尸检通知书给死者家属,并表示需要尸检报告来进行定责赔偿。死者家属表示不愿意对遗体进行尸检,并对需要尸检所报保险的部分赔偿金表示可以放弃,但按照法院规定赔偿金额在保险外的,需由游泳场管理方进行赔付。游泳场管理方代表表示会将死者家属的意见报告游泳场负责人。8月14日,惠民街道综治办与区文旅体局约谈游泳场负责人,要求其积极主动与死者家属协商,随后游泳场负责人表示想当面向死者家属道歉并进行协商,但死者家属未给予回复。
惠民街道综治办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死者家属称已办理完死者的身后事,要求游泳场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觉得合适再协商;游泳场方表示死者家属未提及具体诉求,难以制定方案,建议走保险处理。双方就此暂未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计划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应急处置开展有序,区文旅体局责令涉事单位立即停业,并督促好死者善后和家属的安抚工作。本次事故的救援工作处理得当,未发生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及发生次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