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食药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食药监法〔2014〕99号)【2014-10-01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二)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三)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受到吊销或撤销上述证件的行政处罚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受到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被撤销上述许可证件的;
(二)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被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
(三)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或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四)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在本年度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三)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查处的。
第十三条 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及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2018年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未有被处以吊销、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不符合列入“黑名单”制度,尚无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