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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武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中会审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06 15:05: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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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江区城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武江区城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设立案件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员由法制股、综合执法办公室、综合考评股、各执法大队的负责人等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股,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请工作小组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

(一)拟予以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00元及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

(三)经过申辩、陈述或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四)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六)组长或副组长认为其它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应当会审的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工作小组集中会审,未经会审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重特大案件,经工作小组协商一致,认为需提请党组会审议的,由工作小组提请党组会审议:

(一)拟予以巨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0元及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及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达5000平方米及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严重不利后果的;

(四)经过案件审理工作小组集体讨论,无法形成会议决定的;

(五)组长或副组长认为其它应当提请党组会审议的。

第六条 各案件承办大队对需会审的案件,或法制股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会审的案件,应及时提请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经审核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后通知工作小组成员参会。

第七条 召开案件会审会议,原则上应当全体成员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工作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请假,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记录在案。请假的成员需另派一名人员参会。案件会审会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工作小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并至少应包含一名组长或副组长参加。

第八条 案件会审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主持。会审会议记录人由案件承办大队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

第九条 根据案情需要,案件会审会议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或相关单位人员列席。参会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工作小组决定。

第十条 案件会审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会议决定未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会议决定的,可另行开会审议,或经工作小组协商一致,由工作小组提请党组会审议。

第十一条 案件会审会议主要审理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适当;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案件会审会议审理的程序:

(一)听取案情汇报(案件承办人陈述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违法当事人、违法事实、案件调查经过、案件办理程序、案件证据、法律依据、处罚建议;办案存在的难点问题以及当事人态度、对处罚的承受能力等);

(二)参会人员向案件承办人员提问、讨论;

(四)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

(六)参加会审人员举手表决;

(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八)形成会审记录及资料。

第十三条 案件会审会议记录人应当客观、全面、清楚地做好案件会审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案件会审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会人员的发言、作出的决定等。有不同意见的也应记录在卷。案件会审记录经各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随卷存档。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当对案件会审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相关讨论情况。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会审材料收回。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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