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江区城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武江区城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设立案件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员由法制股、综合执法办公室、综合考评股、各执法大队的负责人等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股,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请工作小组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
(一)拟予以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00元及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
(三)经过申辩、陈述或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四)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六)组长或副组长认为其它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四条 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应当会审的案件,必须经过案件审理工作小组集中会审,未经会审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重特大案件,经工作小组协商一致,认为需提请党组会审议的,由工作小组提请党组会审议:
(一)拟予以巨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0元及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及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面积达5000平方米及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严重不利后果的;
(四)经过案件审理工作小组集体讨论,无法形成会议决定的;
(五)组长或副组长认为其它应当提请党组会审议的。
第六条 各案件承办大队对需会审的案件,或法制股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会审的案件,应及时提请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经审核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由工作小组办公室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后通知工作小组成员参会。
第七条 召开案件会审会议,原则上应当全体成员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向工作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请假,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记录在案。请假的成员需另派一名人员参会。案件会审会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工作小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并至少应包含一名组长或副组长参加。
第八条 案件会审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主持。会审会议记录人由案件承办大队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
第九条 根据案情需要,案件会审会议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或相关单位人员列席。参会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工作小组决定。
第十条 案件会审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会议决定。未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会议决定的,可另行开会审议,或经工作小组协商一致,由工作小组提请党组会审议。
第十一条 案件会审会议主要审理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适当;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案件会审会议审理的程序:
(一)听取案情汇报(案件承办人陈述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违法当事人、违法事实、案件调查经过、案件办理程序、案件证据、法律依据、处罚建议;办案存在的难点问题以及当事人态度、对处罚的承受能力等);
(二)参会人员向案件承办人员提问、讨论;
(四)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
(六)参加会审人员举手表决;
(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八)形成会审记录及资料。
第十三条 案件会审会议记录人应当客观、全面、清楚地做好案件会审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案件会审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会人员的发言、作出的决定等。有不同意见的也应记录在卷。案件会审记录经各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随卷存档。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当对案件会审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相关讨论情况。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会审材料收回。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