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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承压类特种设备延期检验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30 17:33: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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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承压类特种设备延期检验备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韶关检测院,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办理延期检验备案,督促企业有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17》、《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TSG G7002-201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TSG D7005-2018》、《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 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精简和优化办理流程,让使用单位少跑腿办成事,提高科学管理化、规范化水平,现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延期检验备案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锅炉的延期申请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下同)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检验,延期检验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且不得连续延期。

  二、压力容器的延期申请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下同)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或者承担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除外),可以延期检验,延期检验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风险分析报告,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进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不需要),可以延期检验,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压力管道的延期申请

  因特殊情况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申报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除外),可以延期检验,延长检验期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

  四、其他要求

   (一)对于上述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延期的理由、采取的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下次检验的期限、意见书或风险分析报告(锅炉除外),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职务(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需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得上次进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书面同意后(锅炉除外,首次检验的延期除外),在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办理延期检验备案。

  (二)市局将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并将备案后的延期检验材料转发给韶关检测院和辖区市场监管局。

  (三)韶关检测院收到经市局备案的延期检验材料后,应保持与该使用单位联系,提前确定检验时间,完成检验后,及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并抄送一份到市局特种设备科。

   (四)辖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延期检验设备的监督检查。市局将对未能在延期时限内完成检验的使用单位挂牌督办。接受督办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跟踪处理,经检查发现违法使用的,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进行查处。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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