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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31 16:06:2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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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事业单位

  《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制度》已经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9日


             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韶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谁执法、谁录入”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承办室应当将公示内容录入广东省建设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情况,作为开展依法行政考评、门户网站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按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十五条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广东省建设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本单位网站公布;

  (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五)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七条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二十条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韶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承办机构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制度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机构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六条购置、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应列入预算,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七条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

  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的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的情况;

  (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行政执法的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记录。

  第十三条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应当按照本制度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七条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一条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及监察、法制、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定事由不宜提供外,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三条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法制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下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审核是指局法制审核机构对局机关各室、直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核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依法应当法制审核的事项包括:

  (一)局代拟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局代拟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1.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4.社会关注度高的;

  5.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6.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局法规局法制审核机构。

  第五条局机关各股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拟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局机关各室、直属单位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请审核,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审核,应当提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材料,送请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提交案卷材料以及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材料。

  除行政处罚决定外,送请审核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制度第三条第项规定情形的说明。

  第七条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审核完毕: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审核不少于7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5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一次送请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较多的,送请审核的室、机构应当预留充分、合理的审核时间;多个室、机构送请审核时间集中且数量较多时,法制审核机构可以统筹办理。

  第八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送请审查事项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第九条法制审核机构认为必要时或者送审机构提出要求时,法制审核机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综合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条主办室根据法规审核意见修改后再次行文的,法规不再进行审核。主办室未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行文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法规按照主办室的会办要求在普遍征求意见阶段提出的意见,不是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局机关各室、直属单位对送审事项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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