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皓雅眼镜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8年5月2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系冒用被许可人身份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决定。
你(单位)应当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本局将按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现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韶武市监撤许〔2023〕第2号).pdf
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