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皓雅眼镜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8年5月2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经查,系冒用被许可人身份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已于2023年5月6日作出撤销登记许可决定,同时要求你(单位)应于2023年5月16日前交回《营业执照》。
因在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我局进行了公告告知。
鉴于你(单位)未在我局要求的时间内交回《营业执照》,现决定对2018年5月25日发出的韶关市皓雅眼镜制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式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