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3年1月6日,就当事人沈志敏(身份证号码:4402031984XXXX1813,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星河华庭C座XXXX房,联系电话:138XXXX5273,原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武江区苏喂酒吧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武市监处罚〔2022〕1114号),处罚内容:1、罚款10000元;2、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速冻调味鲱鱼排2盒、黑虎虾2盒、生冻北方长额虾1盒、船上冻结品1盒、大崎蟹味柳2袋、金枪鱼2Kg、三文鱼12.1Kg、希鲮鱼1.6Kg、马鲛鱼1.4Kg)。被委托人陈艳霞于2023年1月10日签收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
至今,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武市监处罚〔2022〕1114号)中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内容。
本局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韶武市监罚催〔2023〕072001号),并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当事人未接电话,催告书无法现场送达,现通过武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韶武市监罚催〔2023〕072001号).pdf
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