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申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5月12日在我局申请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2023年6月14日,我局收到原法定代表人投诉举报。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3年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存在伪造股东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23年5月12日申请办理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因向你(单位)送达撤销变更登记决定文书时不予配合,现特此公告,公告期为45日。你(单位)应当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含正、副本)。逾期不交回,本局将公告声明作废。
附件1: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韶关市申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决定的公告.pdf
附件2:韶武市监撤字〔2023〕01号撤销登记决定书.pdf
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