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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消费者服务中心调解得解决

发布日期:2023-11-22 10:35: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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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高女士反映8月份在武江区某舞蹈培训中心花费3980元办理一张学习成人爵士舞的年卡,由于身体不适以及时间冲突的原因一直未能前往中心上课,现因工作调动要离开本地,于是与商家协商退款,但商家表示如果是个人原因不上课申请退费的要收取违约金20%,建议其通过转让的方式可降低损失,因为根据协议转赠他人只需扣除10%手续费。高女士认为自己从未上过课,未接受过任何服务,商家收取10%不合理,何况办卡时从未提及,协议上更没有注明退款要收取违约金,商家理应全额退款。与商家协商不成,高女士只好求助于职能部门,希望可以退回全部费用3980元。

  武江区消费者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与商家取得了联系,商家表示协议上有注明:“一概缴费不退款”,只能转赠他人,高女士因个人原因执意要求退款,才向其提出收取20%的违约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耐心向商家作调解工作:1.“一概缴费不退款”是商家作出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因此“一概缴费不退款”显失公平,如果在约定期内一方提出解除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2.消费者因个人原因要求退款,商家收取20%的违约金没有在协议上体现,出现纠纷应由双方一并协商解决,并非商家一方自行定断。经过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高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商家10%的违约金即398元,商家退回高女士3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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