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申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经查,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罚款5万元。
因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决定书后,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黄恒 张继成 联系电话:8771189
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