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广东: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照经营及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已调查终结。经查,一、你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921.24元 ;2、罚款5000元。二、你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3921.24元。
因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决定书后,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黄恒 谢仁健 联系电话:8771189
韶关市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