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全国、全省、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推进我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迅速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对全镇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通过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到2022年5月底,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问题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到2022年6月底,完成全镇所有自建房全面排查;到2022年8月底,全面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问题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到2022年底,全面完成全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2023年起,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健全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要依托房屋登记、人口管理、综合治理等信息系统平台,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在全镇范围内,对村民及村集体组织建设的房屋、城镇居民自行建设的房屋、征拆项目范围内已征未拆或正在开展动迁工作的房屋(以下简称“自建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网格化大排查,实行清单化管理,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同时,要突出排查重点,聚焦砖混结构、擅自加层、有严重裂缝、存在消防隐患等重点问题,聚焦学校、医院、工厂、企业、市场周边等重点区域,聚焦用作经营、人员居住密集的城乡自建房等重点场所,集中开展排查。
1.排查内容。(1)擅自加建、改建、扩建;(2)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3)承重墙体开裂、变形、风化疏松;(4)混凝土构件变形开裂或露筋锈蚀;(5)钢屋架或木屋架倾斜变形;(6)承重木构件严重腐朽;(7)存在消防火灾隐患等。
2.排查对象。
(1)将以下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问题的自建房作为重点排查对象:①砖木结构、砖混结构房屋;②用于开办教育培训、医院和诊所、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性房屋;③用于休闲娱乐、超市、饭店、旅馆、公寓等经营性房屋;④在建工程深基坑周边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房屋;⑤其他安全隐患较大的、人流聚集场所周边的房屋。
(2)其他自建房屋作为全面排查对象。
3.排查方式。由村(社区)对辖区范围内的重点排查对象网格化进行逐栋检查,按要求填报资料。充分利用已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工作成果,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使用情况、建设及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等,完善房屋档案。在重点排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并按要求填报资料。
4.排查认定。区政府将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成立安全隐患鉴定评估小组,镇对排查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递交至区安全隐患鉴定评估小组立即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行业监管同时,要对监管范围内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进行排查,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提交评估小组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二)分类整治
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建立镇、村(社区)整治台账。对排查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科学分类施策,及时采取有力有效的管控和整治措施,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各方整治责任,包括房屋安全主体责任、使用安全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
1.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公共服务性、经营性房屋,要立即停止使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停工停产,安全隐患未消除、整治验收不达标的不得复工复产。
2.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有人居住的危房,按照“应搬尽搬”原则立即搬出,暂不具备搬迁条件或不愿搬迁的,由属地镇(街)按照“一户一策”的方式实施专人盯守,确保人员安全,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来临前,应强制迁出。
3.对在册危房或排查鉴定为C、D级危房的房屋,各地必须立即动员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维修加固、重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没有条件采取工程措施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停止经营,并采取设置围挡及明显警示标识等管理措施。
4.对擅自加建、改建、扩建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村(社区)交由镇登记造册,属地主管部门责令消除隐患或予以拆除加建、扩建、改建部分。
5.其他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加固措施,如无法通过加固来消除隐患的,属地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拆除。
6.对未办理相关手续并正在实施中的新建、加建、改建、扩建房屋,属地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按规定查处或完善相关手续。
7.落实整治主体。产权人(使用人)是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主体,应按照区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治技术方案,及时开展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2年5月)。镇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迅速动员部署。
(二)摸底排查(2022年5月至6月底)。即日起对全镇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大排查,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准确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台账。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问题排查工作须在5月底完成,全面排查工作须在6月底完成,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房屋登记造册,建立一患一档、一患一方案、一患一责任人,做到边查边改,跟踪落实,每个隐患都要对账销号、闭环管理、整改到位。
(三)集中整治(2022年5月至12月)。在开展摸底排查的同时,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要研究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落实整治主体责任和整治措施。开展“百日攻坚”行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问题的自建房在8月底前完成整治,其他房屋在12月底前完成整治。同时,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巩固提升(2023年起)。各村(社区)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工作实效。要健全自建房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推进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指导督促各地和有关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各村(社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放在突出位置,按照镇级专项行动方案,找准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具体路径、重点和措施,倒排工期,责任到人,确保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层层压实责任。按照“区级统筹、各部门联动、镇(街)实施”工作模式,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联动、部门协同、镇(街)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应当纳入本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强监管。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逐级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严从细抓好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镇社会大局安全稳定。
(三)加强支撑保障。要有效保障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成立专业技术团队,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培训,指导村(居)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要强化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参与自建房排查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问责。镇纪委要加强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房屋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中共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委员会办公室
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