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市财政局有关工作部署,区财政局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
区财政局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全区各镇街、机关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对2021年以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问题开展全面自查清理。对已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在合同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要及时退还或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合同的,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在合同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对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合同等模板和标准文本中关于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表述,要同步予以调整完善。
接下来,区财政局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鼓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督促他们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违规收取保证金、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等问题的排查和整改,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韶关市武江区财政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