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武江区财政局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2-05 16:35:44 来源:本网
打印

韶武财采决〔2022〕1号


       一、项目编号:SFDL2022002

       二、项目名称:2022年武江区教育系统交互式电教平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崇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汇景大道350号北区3座1梯401号部位02

       法定代表人:徐云娣

       授权代表人:王文强

       被投诉人1: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路29号4楼

       被投诉人2:韶关市华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40号湘商大厦10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广州穗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以下简称“穗峰公司”)组织的“2022年武江区教育系统交互式电教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电教平台项目”,项目编号SFDL202200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投诉方严重质疑采购单位前期参数论证流程,以及编写招标文件的公平性,同时招标文件的智慧黑板相关参数完全倾向于“希沃“产品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恳请上级部门针对本次招标的参数,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还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氛围。

       投诉人称(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1.严重质疑采购单位市场调研工作缺失以及相关参数制定者工作不作为,参数设置指向希沃品牌产品,采购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它品牌满足招标需求。

       2.认为冰点还原作为一款第三方软件,本次招标直接明确要求支持这个冰点还原品牌,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3.无质疑5的答复。投诉人在质疑函对采购人提出的质疑5,采购人并未在质疑回复函中答复。质疑5的主要内容是: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中有偏差,招标文件设置的价格扣除只适用于货物由小微企业制作的企业,没有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补充说明与前面的描述有矛盾,制定的要求不合理,属于排他性、不合理性。

       4.认为本次招标的核心主要是设备采购,但商务评分仅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关资质证书、专业证书,而不是对制造商的产品进行验证及要求,评分准则与招标需求前后矛盾,不一致。

       5.认为本次采购的商品和投标人公司是否具有网络工程师证书没有直接关联,严重质疑采购单位通过要求提供特殊证书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排斥小微企业。

       穗峰公司(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1.投诉事项1情况说明在此前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函中第一项关于视觉舒适度的质疑回复中所举证的大华、东方中原及创维的检测报告。报告上明确标注了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标志,并且截图中有明确的报告编号。不存在投诉人在投诉中所提到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招标要求所提到的国家级的情况。并且在此前回复中举证了大华、东方中原、创维等品牌满足该功能,也不存在投诉人所提到的招标文件具有倾向性。

       视觉舒适度(VICO)评价体系,除A+级以上还有S级,采用该评价指标,是采购人从保护师生健康护眼角度考虑,对采购产品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且该项并不是作为资格条款,仅作为技术评分的其中一项参数设置,综合评分是遵循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指标、得分最高者中标的评标原则,任何一项指标都不是唯一决定性中标因素,不存在指向性的情况。

       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采购标的实质性的功能或者目标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功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以满足采购人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且经过市场调查,市场上不是只有希沃一家品牌能满足此要求。本次举证大华、艾博德等品牌满足该功能(个别品牌因商业隐私原因不提供检测报告)。因此,本项目中的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不存在唯一性、倾向性和排他性,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所列举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2情况说明投诉人在投诉内容中所提出的针对于冰点还原的投诉事项,首先需明确,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冰点还原并不是第三方软件,只是设备运维平台里的一个具体功能。此外,该功能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设备能将系统还原到初始状态,保护系统不被更改,减轻学校的日常维护压力,是完全出于使用者的实际使用需求出发设计。再次,市面上主流的厂家例如海康、海信、联想等品牌。在官网上,也明确表示集控软件具有冰点还原功能,只是各个厂家描述不同。

       综上所述,实际情况并不存在投诉人在投诉中所提到的“冰点还原”品牌指向性以及参数倾向性。

       最后,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采购标的实质性的功能或者目标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功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以满足采购人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且市面上至少有三家品牌满足本项目的采购要求。因此,本项目中的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不存在唯一性、倾向性和排他性,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所列举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3.投诉事项3情况说明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规定。

       (1)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6号,以下简称粤财采购〔2022〕6号《通知》)出台说明(首段),粤财采购〔2022〕6号《通知》是进一步落实财库〔2020〕46号《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以下简称粤府办〔2022〕6号《通知》)的具体文件,根据财库〔2020〕46号《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即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判断标准为供应商所投货物是否为中小微企业制造,而非投标供应商本身是否为中小微企业。

       (2)粤府办〔2022〕6号《通知》第4条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为“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原则上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强化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查处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违规问题。”粤财采购〔2022〕6号第一条也有类似细化规定。且本项目采购文件是根据在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的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范本,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所列举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4.投诉事项4和5情况说明质疑函中提到的质疑事项4为针对技术评分分值设定构成偏向于“产品”技术分的事项;质疑事项5是针对评标内容中关于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相关要求的事项,并没有体现投诉人在投诉函中所提到的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商务部分以及投诉事项5商务部分拟投入人员综合实力情况,属于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韶关市华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投诉人的投诉未作出答复和说明。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2022年武江区教育系统交互式电教平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71.2万元),采购人是韶关市武江区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为穗峰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9月16日,穗峰公司首次发布招标公告,10月8日,穗峰公司发布了两次更正公告。10月12日项目开标并确定中标供应商,10月19日签订项目合同。9月29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0月8日,穗峰公司公司答复质疑;10月18日,投诉人提起投诉,10月31日投诉人递交送达补正后的投诉材料。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穗峰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查阅了穗峰公司在质疑答复中举证的大华、东方中原等检测报告。报告上明确标注了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标志,并且截图中有明确的报告编号。不存在投诉人所提到的检测机构不具备招标要求所提到的国家级的情况。

       穗峰公司在本次投诉回复中提供了大华、艾博德品牌的检测报告。报告上有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标志和报告编号,本机关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和检测机构官网查询为真。提供检测报告的深圳中测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能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官网查询到为认可的检测机构。根据检测报告,大华、艾博德等品牌能够达到招标文件设定的视觉舒适度(VICO)评价体系A+级以上要求。同时,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也未能证明市场上只有“希沃”一个品牌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作为教育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其教学实际使用需要,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设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及与采购需求相关的评审因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中涉诉的技术参数要求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和唯一性。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一)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附表一:交互式电教平台-智慧黑板详细技术参数-集控管理软件-“12.冰点还原:支持远程查看所有设备的冰点使用状态,并可针对开机状态下的设备批量修改系统还原点。”穗峰公司称该项描述的“冰点还原”是一项软件功能,并举证了市面上有多个品牌产品具有该项功能。经查核,1.市面上确有名称为“冰点还原”的软件,同时“冰点还原”也是行业内对系统还原功能的一种描述,不同的品牌对该功能的叫法可能不一样。2.本项目评标时此项是按软件功能评分,并非按软件名称评分。综上,本机关认为“冰点还原”在本项目评标中应该视作一种还原功能的描述。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在交互式电教平台设置的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二款:“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十一条第(三)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的规定,且以上的技术要求不具有唯一性,投诉人认为以上技术参数的设立具有明细指向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6号),是广东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中央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进一步补充。

       综上所述,在货物类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才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扶持范围,并不是指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本身是不是中小企业。本项目价格扣除的做法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称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落实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文件的要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5

       由于投诉事项4、5未在质疑函中提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以及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5属于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投诉事项4、5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被投诉人2

       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没有质疑被投诉人2(韶关市华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以及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韶关市华星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属于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且在投诉函中没有具体投诉事项,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5,以及投诉被投诉人2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武江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30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