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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市财政局—韶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8 16:21:5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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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税〔2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执法机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财税〔2020〕54号和省财政厅粤财税〔202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认真对照梳理,建立健全或修订完善本部门(单位)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管理,规范罚没收入收缴,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罚没财物管理主体责任。

       二、各执法机关(部门或单位)执法取得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原则。我市目前未设置政府公物仓,各执法机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执法、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原则,建立完善罚没财物管理内控机制,严格规范罚没财物处置。罚没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三、《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粤财综〔2008〕196号)等省、市现行相关文件的规定,如有与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机关和有关执法机关,加强对罚没财物处置和罚没收入收缴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确保《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各执法机关(部门或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贯彻落实《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形成的工作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

1.韶财行31号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税〔202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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