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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备案(注销)事项

发布日期:2023-10-10 15:27: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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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注销备案表

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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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 已在本县级行政区划内办理粮食收购备案;

2. 企业不再于该县级行政区划收购粮食,并提交申请表;

3. 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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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0751-8775552。

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附件1: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注销备案表(空白).doc

附件2:广东省企业粮食收购注销备案表(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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