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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武江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18 15:54:5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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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背景

  《政府投资条例》于2019年7月实施;202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推动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2023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我区于2018年4月制定印发了《武江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武府规〔2018〕1号),其中部分原则、理念、规定已无法适应最新政策精神,因此需要重新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有关政策精神,我区制定印发了《韶关市武江区区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三)《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四)《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五)《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三、文本架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八条。主要阐述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投资领域、基本原则、投资方式、职责分工、审查要求以及项目单位职责等方面。

  第二章为项目谋划,共三条。主要明确了项目谋划储备原则、谋划要求、行业把关等方面。

  第三章为政府投资决策,共十条。主要规定了规划指引、前期工作要求、审查内容、审批程序、审批平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批环节、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等方面。

  第四章为项目实施,共六条。分别从招标计划发布、招标挂网要求、开工条件、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章为竣(交、完)工结算,共五条。分别从项目竣工验收、结算监督、结算送审要求、财政评审、财务决算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章为资金管理,共四条。分别从前期工作专项经费、资金支付、财务监督、资金结余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章为监督管理,共四条。分别从合同管理、监督检查、信息共享与档案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章为年度投资计划,共五条。分别从编制程序、计划内容、列入计划条件、预算衔接、资金拨付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九章为附则,共三条。主要对法律责任、实施期限等进行说明,有效期为5年。

  四、《办法》突出特点

  一是更加坚决地贯彻中央关于防风险的决策部署。《办法》提出,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是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区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单纯购置项目等,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与基本建设无关的单纯购置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规定。审批环节上,充分衔接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有关决策规定,在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审查)等各个环节按投资规模细化了审批权限以及对审批要件作了规定,明确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重点,并明确了可以简化审批环节的情形和方式。审批变更上,对项目概算调整规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

  四是明确项目审批中的审查重点。项目建议书阶段主要解决“要不要干”的问题,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解决“能不能干”的问题,重点审查实施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初步设计阶段主要解决“怎么干、花多少钱干”的问题,因此要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把关。

  五是优化简化政府投资领域审批流程。《办法》提出,区委、区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市、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区委、区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报请区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是从严控制和节约政府投资资金。强化了概算作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同时,规定对未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扩大投资规模造成资金缺口、未落实资金来源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无序举债建设增加债务风险,以及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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