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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19 09:39: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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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需填写《党员党费申报表》。

  第二条 党员必须每月向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第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最后一个月15日前(以具体通知为准)将党员交纳党费名单和党费上交基层党(工)委,“两新”组织党组织缴费明细需单独制作;基层党(工)委每半年最后一个月30日前(以具体通知为准)将党员交纳党费名单、党费、由收缴党费产生的利息上交区委组织部。

  第四条 党费收缴管理人由所在党支部指定,负责本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并规范填写党费收缴台账和党费证。

  第五条 党员每月结合“主题党日”主动向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人交纳个人当月党费。“主题党日”日期即为每月党支部登记收党费日期。

  第六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交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七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六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十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对由于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五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或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交纳,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党费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进行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公示。

  第十八条 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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