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湾镇综合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2年)》(以下简称《清单》),我镇已根据区级各单位2022年减免责清单及我镇行政执法权责进行清单汇编。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列入《清单》管理的事项,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清单》具体内容如下:
一、从轻处罚清单
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人民政府 | 1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440212004000 |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 4.《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5.《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耕地的,应恢复种植条件并通过验收),退还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
2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 440212 021000 |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土地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
3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 | 440212 021000 |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提供调查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 | ||
4 | 对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
5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情况 | ||
6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 1J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情况 | ||
7 | 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44022600400Y | 《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本项仅限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违法行为,且属于非情节严重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责令整改。 | ||
8 | 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2010 |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本项仅限非情节严重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 责令整改 | ||
9 | 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7000 |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 责令整改 | ||
10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169000 |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 责令整改 |
二、减轻处罚清单
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人民政府 | 1 | 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0400Y | 《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本项仅限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违法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不超过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 加强教育、 责令改正、 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 | 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2010 |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处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 加强教育, 及时复查。 | ||
3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440212 010000 | 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积极配合查处工作,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及时拆除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 及时复查。 | ||
4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06 | 《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树木、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 并及时复查 | ||
5 |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07 | 《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广东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树木、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 加强教育, 并及时复查 | ||
6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0232086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 | 配合检查,主动退出森林高火险区并消除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加强教育、 告知办理审批手续,加强日常巡查 |
三、免处罚清单
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人民政府 | 1 | 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2010 |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点击率或阅读量较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
2 | 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7000 |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 ||
3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707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第四十一条 、第六十六条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四、免强制清单
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人民政府 | 1 | 对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等行政强制 | 440325032001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 | |
2 | 对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扣押等行政强制 | 440325032002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