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农业局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武江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农机管理总站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定向化保障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用车使用审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派车规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一般公务活动一律不得派车。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派车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公务车辆由局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车辆使用人填写《区农业农村局派车单》(附件1)报局办公室确认,或由局办公室在广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进行规范派车。出车结束后,驾驶员交回钥匙到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记录交回车辆时间。局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区农业农村局派车单》进行审查,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三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六条 实行“谁开车、谁违章、谁负责”原则。违反规定用车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驾驶员出车时负责妥善保管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政府停车场停放制度。未安排出车任务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区政府停车场指定车位。因公务派车后,驾驶员用完后即将车开回停车场停放。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不准私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十一条 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的车辆,须严格执行通过省公务用车平台“用车业务”功能模块申请、审核、调度用车流程,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电子台账。如遇紧急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及时线上操作用车流程的,经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可先线下派遣车辆,任务完成后需及时通过平台“用车复核”功能完成补单操作。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坚持厉行节约,充分利用本单位编制内的公务用车资源,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运行效率和保障能力,避免公务用车出现长期闲置现象。现有公务用车满足需求的,不得再另行租用。确因特殊情况确因情况特殊且本单位自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情况下需要临时租用的,参照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租用社会车辆。
第四章 公务用车燃油费、维修、保洁等支出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一律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车辆出现故障,驾驶员本人又不能及时进行排除者,应立即报告局办公室负责人,经核实原因后,报请局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到指定地点(韶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长途出车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维护,修理费用经随车领导签字后,交局办公室审核,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公务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油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所属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加油完毕后驾驶员将油卡统一交由局办公室保管,并由驾驶员、办公室审核人在《韶关市武江区农业农村局公务加油卡使用登记表》(附件2)上登记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特殊情况要报局办公室批准,否则不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租用单位一般不负责租用车辆加油、维修等事项,不另行支付车辆加油、维修、公路通行等费用,如由租用单位负责,须参照公务用车规定严格审批后方可支付,且在每次租用结束后于公务租车租赁费用一起集中报账。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车辆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或每季度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车辆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能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局办公室人员、财务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成本,按原渠道在现有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不得额外向财政申请追加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