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必须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到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备案,严格按程序办理。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不得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三、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四、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五、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六、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