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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07 15:50: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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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必须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到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备案,严格按程序办理。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不得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三、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四、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五、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六、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同时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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