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依法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诊疗及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免疫点应当按程序要求规范实施狂犬病免疫,并建立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和台账。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违法占道开展犬只经营活动等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要加强查处、打击因养犬引发的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此外,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流浪犬只收容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在管理区域内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流浪犬收容管理工作。 按照此次通告的规定,市民在市区携带犬只外出,应由成年人全程牵引或装入犬笼,依法携带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标牌,主动避让行人。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众场所。参加展览、演出或比赛的犬只应按规定取得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市民应当对危险犬或待售犬实行栓养或圈养。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检查和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不得饲养烈性犬,不得遗弃或虐待犬只,对病犬、伤犬、死犬等应当妥善处置,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及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者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诊治费及相应法律责任。要爱护公共环境,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做文明、自律的养犬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养犬行为,由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