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武江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目录

韶关市武江区关于扎实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24-05-08 09:08:56 来源:本网
打印

为引导和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 用工作,提高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充分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农村新兴产业发展兴旺,推动乡村振兴和“百千万工程”, 助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 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 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 发〔2019〕4 号)《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韶关市农村住 房建设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 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 的通知》(粤府函 〔2018〕19 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以依法维护村集体与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为前提, 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 收入为目标,扎实推进我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 用,提高农村资产流通自由度和使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释放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助力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民自愿。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做好政策宣传和引 导工作,坚决不搞 “一刀切”,不得强迫命令,不得强行拆迁、 不得摊派任务,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保护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2.坚持依法依规。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 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符合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宅 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产业用地、市场监管和传 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农房结构安全、消防、 抗震、防洪、防雷、防地质灾害等各类安全规定,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注重绿色发展。

3.坚持规划先行。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 要求,开展盘活利用工作要与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与和美乡村建设相结合。

4.坚持民主决策。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程序,凡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和成员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要严格按照 “ 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办理,做到 “公开透明”。

5.坚持收益共享。要统筹兼顾农民和集体的利益,把增加农 民收入和发展壮大村集体工作结合,既要保证农民有收入,也要

保证村集体有收益。

6.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稳慎推进与改革突破相结合,逐步开 展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分类妥善化解历史遗 留问题。示范引导、点面结合,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稳慎推进, 为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提供 “武江样板”。

二、盘活对象

农村闲置宅基地是指地上房屋倒塌或无房屋的宅基地,以及 依法审批两年以上但未动工建设的宅基地。闲置农房是指在集体 土地上建造、产权合法清晰、处于闲置状态、实施加固、修缮后能够安全使用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

(一)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基本条件

1.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愿 参与,且在盘活利用后仍有合法的住处,能保证其基本生存生活

需要;

2.房屋产权合法清晰,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争议;

3.房屋使用安全,无结构、地质、消防等隐患;

4.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房屋近期未列入征迁计划;

5.房屋经改造具有完备的卫生设施,无环保问题;

6.装修改造要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不得超出原住房面积进行改建和扩建;

7.房屋符合历史文化、 民俗保护要求,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报批。

(二)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负面清单

1.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

2.房屋结构存在严重隐患或无法通过加固、修缮等工程措施达到安全要求的;

3.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消防、抗震等要求的;

4.闲置农业设施用房用于民宿开发和餐饮经营的;

5.利用闲置住宅兴办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的;

6.利用闲置住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7.房屋在近期已经列入征迁计划的,已经规划立项实施的农 村集体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已经规划立项开展的城乡集体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三、盘活利用路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过程中承担组织和引导作用。

(一)集中整合

结合本村实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作价回购、统一租赁、农户委托、农户入股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集中整合本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资源, 以便于统一盘活利用。

1.作价回购。拥有闲置农房的农户,在有其他合法住所且自 愿退出该闲置宅基地情况下,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回购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统一盘活利用。

2.统一租赁。农户可以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租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合同收取租金,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3.农户委托。农户可签订委托协议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 授权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经营、出租、入股、招商合

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4.农户入股股份合作。农户可以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作 价,以契约方式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项目,协商确定分红

比例。

5.探索强镇富村公司参与闲置农房集中收储和经营。

(二)盘活利用

在盘活利用工作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把握如下二点: 一是积极探索暂时退出(退出使用权保留资格权)、永久退出(同 时退出使用权和资格权)等多种方式,鼓励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 基地,并将腾退的闲置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 二是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 文化传承,选择适合本村实际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方式。

1.原地原房直接利用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从农户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 闲置农房,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乡村旅

游、文化体验、 电子商务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

(1) 自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适合本村特点的产业,利用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自主开发。

(2) 出租。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 和闲置农房统一对外出租,按合同收取租金,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二十年。

(3)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作价入股相关经营主体,获取稳定收益和分红。

(4)合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与投资者合作开发,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协商确定收

入分配比例。

(5)服务。村集体可以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对外推介、 委托交易、环境卫生保洁等环节开展社会化服务,向相关经营户 收取一定服务费、劳务费、环境卫生保洁费等,收费标准和方式由双方协商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2.拆旧整治统筹利用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依据村庄规划支持采用拆旧整 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

地和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就地再利用、调整再利用、节余指标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集体经营企业等方式统筹利用,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

(1)就地再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把相对集中连片的退出 宅基地,复垦、复绿后作为补充耕地、林地就地使用,或者对人 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可以继续以宅基地用途就地使用,保障农民 “户有所居”。

(2)调整再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通过利用退出宅基地 拆旧复垦、复绿产生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进行集中调控(规划

调整和农用地转用)后另址使用。

(3)节余指标挂钩。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退出宅基地产生的 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 发展后形成的节余指标,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落实占补 平衡,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退 出宅基地通过整理或调整再利用产生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国土 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后,以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5)村集体经营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退出宅基地整 理或调整再利用产生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 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发展农村产业。


四、有关要求

(一)依法规范盘活利用。各镇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依法管 理和农房安全管理,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坚决 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防止耕地“非粮化”。要坚决守住法 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 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要切实维护农民 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 “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 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严禁违法群租。

(二)发挥村集体组织的主导作用。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 体代表,必须发挥引领、组织、统筹和管理作用,切实保护好村 集体和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村集体要将宅基地征收、退出、流 转、经营等宅基地增值收益部分,纳入“ 三资”进行管理、分配 和使用,重点用于宅基地退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正确处理好农户、集体和社会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三)加强引导和管理。各镇要对农民自行开展的盘活利用 行为加强引导,规范闲置农房租赁合同文本和签约行为,在保护 投资者利益基础上,要注重农民利益的合法保护,不管任何情况下,坚决不能出现“农民无家可归”现象。村集体要对闲置农房安全隐患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区镇村三级要建立 常态化巡查、监督、管理机制;承租人要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 设备设施符合各类安全要求,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四)加强综合治理。村集体要发挥矛盾调解主体作用,及 时处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产生的矛盾纠纷。强化预 警和快速反应,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依 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修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领导,强 化部门的调作,做到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根据实际,制定具体 实施方案、操作细则和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路

径和重点措施,确保盘活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做好村庄规 划编制、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 农房调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基础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闲置农 房使用权交易制度,加快农村宅基地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盘活利用实现动态更新,实施数字化管理。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结合各种宣传推介活动,向社会 推介我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资源。重点推介闲置农房资

源相对集中、盘活意愿较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有乡村产业发展基础、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镇村。积 极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支持

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

(四)建立金融扶持渠道。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稳慎开展农村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过程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简化中间环节,降低融资成本,提供有力金融支持,拓宽村集体经济融资渠道。

(五)强化宣传指导。各地要积极宣传和解读农村闲置宅基 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法律法规,加强指导,进一步完善适合本地区 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政策, 出台扶持措施,总结和宣传盘活利用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