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出台《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答: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9〕8号)及《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韶府〔2018〕58号)精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及时、规范享受各项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如何实施?
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三、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答: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所列条件之一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员。
3.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4.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6.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12.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韶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向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城镇 “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退役士兵,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0.需赡养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相关证明;
以上情形中的第4、第5类群体可不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凭证材料。另外,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五、就业困难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答: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6.被判处刑罚的;
7.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8.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摘自韶关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