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韶武人社监字〔2024〕第48号
被催告人:韶关市武江区淘福酒店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未足额支付陈克枚工资28500元,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韶武人社监字〔2024〕第48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18号 邮编: 521026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751-8628896
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