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韶武人社监字〔2025〕第25号
被告知人:乐昌市凯杰装饰工程部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你公司承接的韶关高新区星悦十七期项目(1-5#)楼油漆及石膏线工程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调查,你公司拖欠15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296220.3元。其中:1.拖欠全*平工资11042元;2.拖欠全*娥工资11042元;3.拖欠全*林工资11042元;4.拖欠全*富工资7937元;5.拖欠扬*工资21394元;6.拖欠刘*华工资21808.3元;7.拖欠韩*华工资52180元;8.拖欠韩*振工资53014元;9.拖欠谢*鸾工资20124元;10.拖欠黄*耀工资4257元;11.拖欠朱*亮工资10843元;12.拖欠郑*唐工资24436元;13.拖欠张*梅工资11393元;14.拖欠王*工资23065元;15.拖欠苏*海工资12643元。
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现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15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296220.3万元。其中:1.拖欠全*平工资11042元;2.拖欠全*娥工资11042元;3.拖欠全*林工资11042元;4.拖欠全*富工资7937元;5.拖欠扬*工资21394元;6.拖欠刘*华工资21808.3元;7.拖欠韩*华工资52180元;8.拖欠韩*振工资53014元;9.拖欠谢*鸾工资20124元;10.拖欠黄*耀工资4257元;11.拖欠朱*亮工资10843元;12.拖欠郑*唐工资24436元;13.拖欠张*梅工资11393元;14.拖欠王*工资23065元;15.拖欠苏*海工资12643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18号 邮编:512026
联 系 人: 王先生 电话:0751-8769891
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份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