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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8-27 14:31: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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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韶武人社监字〔2025〕第10号

  被处理单位:深圳市冠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平岗岗头路40-1号1002

  法定代表人: 陈德池                电话:13048953564                          

  案由:卢*标等8名劳动者投诉深圳市冠虹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你公司承接的韶关世茂雅宸项目工程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

  上述事实有投诉书、卢*标等8名劳动者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行政处理告知书》(韶武人社监字〔2025〕第10号)及送达证明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支付卢*标工资48000元、赵*工资19600元、杨*前工资7975元、杨*毛工资7975元、赵*工资14000元、杨*生工资10000元、杨*红工资7975元、滕*云工资7975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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