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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9-03 15:24: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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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武人社监字〔2025〕第25号

  被处理单位:乐昌市凯杰装饰工程部                       

  地      址:乐昌市乐城镇河南乡糖寮背(大瑶山路51号)

  经营者:王*志          电话:139****6152                       

  案由:乐昌市凯杰装饰工程部承接韶关高新区星悦十七期项目(1-5#)楼油漆及石膏线工程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

  认定的事实:经调查,你单位承接的韶关高新区星悦十七期项目(1-5#)楼油漆及石膏线工程存在拖欠拖欠15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296220.3元。其中:1.拖欠全*平工资11042元;2.拖欠全*娥工资11042元;3.拖欠全*林工资11042元;4.拖欠全*富工资7937元;5.拖欠杨*工资21394元;6.拖欠刘*华工资21808.3元;7.拖欠韩*华工资52180元;8.拖欠韩*振工资53014元;9.拖欠谢*鸾工资20124元;10.拖欠黄*耀工资4257元;11.拖欠朱*亮工资10843元;12.拖欠郑*唐工资24436元;13.拖欠张*梅工资11393元;14.拖欠王*工资23065元;15.拖欠苏*海工资12643元。

  上述事实有劳动者的工资表、投诉书、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韶武人社监字〔2025〕第25号)及送达证明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韶武人社监字〔2025〕第25号)及送达证明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15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共计296220.3元;其中:1.拖欠全*平工资11042元;2.拖欠全*娥工资11042元;3.拖欠全*林工资11042元;4.拖欠全*富工资7937元;5.拖欠杨*工资21394元;6.拖欠刘*华工资21808.3元;7.拖欠韩*华工资52180元;8.拖欠韩*振工资53014元;9.拖欠谢*鸾工资20124元;10.拖欠黄*耀工资4257元;11.拖欠朱*亮工资10843元;12.拖欠郑*唐工资24436元;13.拖欠张*梅工资11393元;14.拖欠王*工资23065元;15.拖欠苏*海工资12643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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