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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发布日期:2026-08-18 11:42:3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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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武人社监字〔2026〕第2号

被催告人:韶关市武江区粤惠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韶武人社监字〔2025〕第138号),依法告知你单位需限期配合接受调查、提交相关材料。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出任何回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作出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韶武人社监字〔2026〕第2号),对你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单位履行义务内容、履行期限,以及逾期不履行、不复议、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小写:¥14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法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小写:¥14000元);共计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小写:¥28000)。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18号   邮编: 521026  

  联系人:张宇琛               电话:0751-8628893



韶关市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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