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要求,现将我处公证服务收费作如下调整: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自公示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韶关市康正公证处
2022年2月17日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要求,现将我处公证服务收费作如下调整: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自公示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韶关市康正公证处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