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运用企业信用监管,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结合“综合查一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信用监管“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选取本行政区域内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涉及多部门检查的企业或者新产业新业态中的重点企业一个年度内开展一次联合检查。
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且内容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且内容可以合并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
三、信用监管“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仅适用于行政检查部门实施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及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行政检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实施,不适用信用监管“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
四、建立“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制度,分批次推进。
五、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注册登记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六、行政机关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企业信用信息制定企业信用标准,科学评价企业在本领域内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没有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部门,可参考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评定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作为信用监管依据。
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行政机关监管信息、法院判决和执行信息等。
七、区司法局负责协调汇集并公布“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行政检查部门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息,负责提供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名单或新产业新业态中的重点企业名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检查部门提供开展执法检查所需企业信息。
八、企业清单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区级行政检查部门每年1月底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归集企业名单信息,填写附表《韶关市武江区信用监管“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收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考列入“综合查一次”企业名单:
(一)在某一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最高等级的;
(二)已列入“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或已列入“信用中国(广东韶关)”诚信红榜名单的;
(三)其他在本行业信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
十、企业有下列失信行为,不得列入“综合查一次”企业名单:
(一)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过去一年因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四)已列入“信用中国”失信主体名单或已列入“信用中国(广东韶关)”失信黑榜名单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检查部门认为不适宜纳入综合查一次名单。
十一、企业出现第九条列入的事由、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或发现存在第十条情形的,检查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并告知其他联合检查单位,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同时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十二、纳入清单的企业已接受联合检查,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相关部门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检查,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十三、信用监管“综合查一次”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等要素。
牵头单位要履行行业监管抓总责任,统筹对清单内的企业实施综合检查,征求联合检查单位意见建议。
其他联合检查单位要对照企业清单主动认领本单位执法检查任务,并于2月底前将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内容等报送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制定的联合检查计划须进行公示,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十四、检查单位要履职尽责,对属于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多头检查、频繁无效检查。
十五、联合检查事项涉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区相关部门应当联合乡镇(街道)实施。
十六、对联合检查中有关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所有联合检查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
十七、检查单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十八、检查中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违法执法、越权执法、简单粗暴、畸轻畸重,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十九、遵守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度规定,按照要求制定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对清单内企业实施“综合查一次”检查。
二十、检查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二十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共享、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
二十二、检查部门要定期梳理“综合查一次”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难题。
二十三、各检查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管理办法》积极上线使用办案平台,实现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
二十四、企业对是否纳入信用监管“综合查一次”有异议的,由相关行业部门按照企业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机制的有关办法处理。
二十五、对未制定检查计划、未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等情形,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六、行政检查违反“综合查一次”规定的,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七、本工作指引由韶关市武江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工作指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