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股(室)、区统计普查中心:
为加强我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维护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统计 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 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条 信息系统所有的终端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防 火墙并及时升级,启动实时监控,定期检查计算机系统运行状态, 同时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管理。
第三条 严禁使用来路不明的光盘、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 储介质,严禁下载没有安全保障的软件程序,严禁让外人使用连 接在统计信息系统网络上的任何计算机终端。
第四条 严格执行数据保密制度,不得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泄 露统计信息系统的用户数据、资源数据。
第五条 禁止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操作单位电脑系统,禁止不 合法的登录情况出现,遇到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条 不得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泄露内部网络登录用户名和 密码,做好各个应用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的保密工作,并按照上 级部门要求定期修改密码。
第七条 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单位利益、集体利益和发表 不适当的言论,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允许 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设备的活动。
第八条 对于已损坏或报废但存储过统计相关重要数据的 U 盘、硬盘等存储介质,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得自行随意处置。 各股室对重要文件、程序和数据要经常备份。重要数据资料除各 专业备份外,须在机房的数据备份服务器备份一份,以免机器或 系统出现故障时发生丢失,影响正常工作。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访问互联网。
第十条 严禁访问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 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违法网站。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 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律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 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本局 稳定局面; (八)损坏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 严禁在微信、微博、QQ 等社交软件上发表、转发 不实言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坚决抵制谣言与煽动性言论,禁 止在政务微信、微信群、QQ 群等群内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相抵触的言论,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的言论、图片、链接等内 容,不得发布各类小道消息,不得将工作群里发布的内容进行复 制、截图发送到与工作无关的微信群。
第十二条 加强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发布网络信息不得 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侵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 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发布信息,对 外发布涉及工作的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严 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