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江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武江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韶关市武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7日
武江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韶关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集体讨论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与行政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召开集体讨论前,需先经过听证会(如需)和法制审核后方能进入集体讨论环节。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方式为专题会议讨论,专题研究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符合集体讨论范围的案件。
第五条 韶关市武江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组成人员为局长、副局长。
列席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法制审核员、各股股长。根据行政执法的类型、情节和工作需要,可邀请与案件相关的镇街、卫健、市场、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人员、医疗等技术专家、纪检监察人员、法律顾问、社会监督员等。
第二章 讨论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专题会议对已通过武江区医疗保障局法制审核,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集体讨论:
(一)医保基金追回和行政处罚;
(二)责令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六)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八)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九)局长和案件承办部门分管副局长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三章 讨论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专题会议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专题会议实行发起制。由案件承办部门建议,案件承办部门分管副局长提出,局长批准后,发起会议召开。
(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通知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在会前两个工作日将案件相关材料送至参加会议的相关人员。
(三)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专题会议由局长主持。
(四)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案件承办部门分管副局长作案情补充并发表处理建议。当案件承办部门分管副局长为现场检查调查承办人时,不参与表决。
(五)参加会议的副局长应就案件情况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进行表决;
(六)会议主持人结合案件情况,归纳会议讨论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并对结论性意见负责。
第八条 召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专题会议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专题会议记录》,记录主要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会议上所有人员的发言内容,陈述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依据、定性、处理意见等和会议决定的内容。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各方意见,应当详实记录,不得篡改、遗漏;会议所有人员应逐一在《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专题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纳入案卷卷宗。
第四章 讨论责任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专题会议所有人员应当对有关审理事项、过程及决定保密,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专题会议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按照集体会议的决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执行讨论决定。符合讨论范围的案件,若未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专题会议,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履职不当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