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河镇机关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
请(休)假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抓实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现对镇机关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请(休)假制度作出修订,具体如下:
一、带薪休假
(一)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
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年休假假期时间: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按年度计算,即从符合享受当年带薪休假条件的当天至当年底,计算当年可享受的休假天数。
3.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4.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工作人员年初做好休假计划,做计划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科学调配,错峰安排,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星期提出休假申请,实际休假前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6.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况: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工作人员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3天。休婚假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年休假不计算为假期天数。
(三)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处理丧事假;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经批准也可以给假3天。休丧假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年休假不计算为假期天数。
(四) 探亲假
1.范围和对象。工作满一年的机关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2.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女性产假
女性工作人员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特殊情况增加产假的视具体情况计算。产假连续休假期间包含双休日与国家法定节假日。
(六)男性生育看护假(根据《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性工作人员享受15日的陪产假。其中包含双休日与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签批程序
工作人员休假或请假均需提前到镇党政办登记和领取《武江区西河镇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离开市区范围(浈江、武江、曲江3个区)增加《西河镇镇管干部职工外出报备单》。按程序履行请(休)假报备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镇党政办统一留底备案。
(一)年假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韶武人社〔2018〕51号)的规定,加强带薪年休假管理。
(二)病假
1.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分管领导批准,超两天(含两天)须增加镇主要领导批准。
2.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审批表应及时报镇党政办备案留底。
3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三)事假
1.正科级干部请(休)假参照《武江区正科以上领导干部请(休)假制度》执行。
2.副科级以下干部(含副科级)请(休)假,由镇主要领导批准。
3.科员、事业编制人员请(休)假两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含两天)以上,须增加镇主要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事前填写请假审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分管领导,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则按旷工处理。
三、相关处理
对违反请(休)假制度或出现旷工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1.对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视为旷工处理。
2.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最严重的可以辞退,一般予以行政处分。不得参与年终评先评优。
四、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假期后上班第一天到镇党政办实行签名销假。
五、镇合同制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解释权在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