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西河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党委、班子成员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委、班子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推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强化执政为民、安全生产理念,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这项工作,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在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由于西河镇地理位置居于城中与城乡结合部,安全生产环境复杂,要求全镇各办公室(站、所)、各村委务必警醒,牢固树立抓发展必须抓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推动全镇范围内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安全生产工作稳定有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镇属各部门、站所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分管领域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西河镇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主任由党委书记、镇长担任,副主任由镇党委政府其它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镇属各办公室、站所、村两委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全镇所属各办公室、站所、村两委负责人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二章 党委和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委书记是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督促政府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履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与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挂钩。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全年不少于2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人员、投入等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
(四)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力量,督促政府落实专人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加强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基层和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全年不少于2次。
(六)本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镇长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社会管理工作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镇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主持召开全镇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重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全年不少于4次,深入基层和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全年不少于4次;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政府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督促政府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六)督促指导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并定期开展检查。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组织对各职能单位、站所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八)按照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九)做好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部署安排本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党委书记、镇长履行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听取相关单位、站所和村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相关职能单位、站所和村具体落实。
(四)负责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完成。
(五)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级政府各职能单位、站所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六)根据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单位和站所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深入基层和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全年不少于6次。
(七)听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和站所的工作汇报,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八)督促本镇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制度),并对职业危害重点企业督促落实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
(九)组织制定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并做好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十)做好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单位、站所,行业(领域)内及所包村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单位、站所,行业(领域)内以及所包村辖区内的贯彻落实。
(二)每季度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分管行业和领域及所包村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按规定组织开展分管领域应急演练;主持召开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形势,研究重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全年不少于4次;深入基层和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全年不少于6次。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包村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领导分管单位、站所,行业(领域)内及所包村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单位、站所及所包村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五)监督检查分管行业(领域)内及所包村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六)分管行业(领域)内及所包村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单位、站所,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 政府各部门单位、站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办公室、站所和工作人员对所从事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承担全镇安全生产、防风防汛防旱、防灾减灾、消防管理、森林防火、疫情防控等各类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镇发生的突发应急事件,发挥镇党委、政府应急事件处置的指挥协调和运转枢纽作用;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负责全镇的重点企业、危化品、“三合一”、“三小”场所、渡口和渡轮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发布全镇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督促全镇各单位和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配合区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并为镇政府安全生产决策当好参谋。
(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掌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的使用情况。
(五)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上级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及时向镇政府和区安委会报告,依法对其处理。
(六)参与和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督促事故处理结果的落实,跟踪督办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七)完成镇党委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
承担全镇民政(敬老院、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康园中心)、文化旅游体育(KTV、网吧、旅业酒店、综合文化站)、教育(属地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校外托管)、卫生健康(疫情防控、爱卫巩卫)、劳动就业、社会和医疗保障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掌握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好督促整改。
(二)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的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督促单位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做好关怀辖区内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困境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安全健康和救灾救济工作。
(四)做好全镇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和其他人员密集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和安全监管工作。
(五)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本辖区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各用人单位购买参加工伤保险。
(六)负责镇属敬老院、康园中心、文化站、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体育设施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承担农业(种植业、农业企业)、水利(山塘水库、水利设施)、林业(林业作业区)、畜牧水产(渔船)、宅基地建设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掌握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好督促整改。
(二)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的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督促单位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镇农业农村防汛、防旱、防风、防冻、防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及组织实施。
(四)做好宅基地建设、农业水利相关设施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设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组织实施。
(五)加强农业机械作业、农药、畜牧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办(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承担全镇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削坡建房、乡道村道公路、环境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掌握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好督促整改。
(二)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的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督促单位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负责全镇生态环境保护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监督镇域内各单位、站所安全生产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渎职、失职等违纪行为;
(二)监督镇安全设施、装备和方案是否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西河辖区派出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打击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燃放及其它歇爆物品的储存、销售、拉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三)负责依法对群体集会活动以及公园、学校、医院、车站、酒店、KTV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安全保卫,救援组织以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西河辖区市场监管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打击镇域范围内违法、违规、违章经营行为。
(二)加强对镇域内集贸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抽样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六)承担辖区内重要活动、会议及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工作,受理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
(七)组织辖区内食品药品村信息员、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督促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完成健康体检工作
(八)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赶赴现场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九)完成镇政府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取缔。
(二)负责全镇地质灾害防治及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等领域的日常巡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
第二十条 西河供电所具体职责
(一)负责全镇农村及各单位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转。
(二)配合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或用户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西河辖区各学校(园)具体职责
(一)负责食堂卫生安全。建立健全食堂卫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食堂卫生档案,加强食堂安全工作的检查力度和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常规要求,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二)负责学校的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定期对电源线路及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确保随时正常使用。
(三)负责房屋及各类设施安全。加强对学校的房屋及各类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负责学校校车安全。对校车进行定期保养维护,对驾驶员进行日常性安全教育,驾驶员持证上岗,不超载、超速,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五)负责安全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安全教育课程上课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安全教育效果。
第二十二条 西河辖区医院(所)具体职责
(一)组织检查全院及全镇各医疗卫生室的医疗、护理工作,定期检查和了解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情况,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负责本院及全镇各医疗卫生室用电安全、消防安全、房屋及各类设施安全。加强对房屋及各类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按规范要求处理医疗废弃物、废水,确保大气土壤环境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其他各站办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人大办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履行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职能。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全镇民族宗教场所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三)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执法。
(四)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法援律师做好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镇财政所负责将本镇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主力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全镇安全生产经费支出和投入进行监管。
第四章 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落实和镇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做好村范围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
(三) 充分发挥村作用,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对道路交通安全、农村用电、火灾隐患以及煤气等重点领域开展大排查,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镇安委办。
(四)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组织村组干部学习传达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要求,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镇政府上报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确保安全。
(四)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受害者亲属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十六条 村分管安全生产的干部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村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辖区内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组织开展村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组织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至少1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并向镇安委办报告。
(三)村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镇党委、政府、安委办及纪委定期对全镇各职能单位、站所健全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问题的职能单位、站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在全镇范围通报,情节严重的报相关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单位、站所每半年和年终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向镇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报告,凡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镇分管领导及本单位、站所主要负责人需向镇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加强全镇各职能单位、站所领导干部和具体岗位人员政绩业绩考核中的安全生产权重和考核力度,严格参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分管领导、单位、站所有关负责人、村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重大影响的或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河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