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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5-23 16:07: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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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等相关文件精神,对本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对全体机关干部严明了纪律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公务用车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参照《武江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局公务用车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局公务用车,是指我局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下来的定向化保障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用车联系人管理等。

第四条  我局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管理我局公务用车。各股室、各事业单位相对固定用车联系人(即用车人员)作为公务用车的驾驶员。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各股室、各事业单位明确用车联系人,一般谁开车谁违章谁负责。违反规定用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车人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用车人员出车时负责妥善保管,出车结束后交回局车辆管理人员。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油卡加油办法。用车人员应注意车辆用油情况,车辆用油不足及时联系车辆管理人员。局车辆管理人员也要主动跟踪负责好车辆用油相关工作,尽量准确掌握每台车辆耗油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车辆管理人员根据《武江区住建局公务用车联系单》进行规范派车,用车人员根据《公务用车派车单》出车。出车结束后,用车人与车辆管理人员需在《公务用车派车单》单上签字确认用车时间等相关内容。车辆管理人员每月负责对《公务用车派车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局大院停放制度。未安排出车任务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局大院指定车位。因公务用车之后,用车人员应及时将车开回局大院停放。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不准私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车辆在局的统筹安排之下,由局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公务用车。各股室、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公务用车,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公务用车使用条件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用车条件的进行派车。紧急情况,经请示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先派车后补办用车手续。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局公务车辆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局公务车辆一律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车辆出现故障,用车人员本人又不能及时进行排除的,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负责人,经核实原因后,填写《韶关市武江区住建局车辆维修预算报价单》,经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后,由车辆管理人员(特殊情况应汇同用车人员)到指定地点(韶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长途出车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维护,修理费用经随车领导签字后,交车辆管理人员审核登记,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填写《韶关市武江区住建局车辆维修预算报价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由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或每季度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车辆管理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车辆费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能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用车股室填制费用报销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第六章 用车联系人管理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人员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局车辆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用车联系人需遵守如下基本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根据局及各股室、各事业单位用车需求,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车辆管理人员、用车联系人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遇特殊情况及时处理,事后要说明原因,重大事情及时汇报主要领导。

第二十一条  用车人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车辆管理人员,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用车人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用车人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用车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用车人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人员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韶关市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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