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机构改革,相关职能正在梳理中)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公路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照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研究拟订行业规范性文件。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区工程建设的综合管理。负责国家、省、市在我区的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和监督服务。
(三)制定全区中短期建设计划纲要,组织实施区开发建设,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制定和论证工作。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业的发展。
(五)负责全区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经营,规范物业行业管理。编制全区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城镇住宅建设。
(六)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评审、鉴定、转化、推广,指导和管理建设技术引进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指导监督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责任。协助上级开展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八)负责瓶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瓶装燃气企业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参与协调瓶装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编制和实施村镇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指导村镇建设的人才培训工作。参与研究拟订全区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县(区)级历史文化名城和统筹协调重点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十)承担全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公路审批等相关行政职能,协助上级做好渡口渡船管理、监督安全航运。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