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自然资源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三)坚持高效决策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指涉及局自身建设及其他影响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区委、区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局工作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以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
3.局重大改革方案及改革措施。
4.职责范围内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大额资金的使用原则及大额资金使用。
5.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事项。
6.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局党组成员的分工。
2.公务员、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的单位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计划。
3.局机关干部的表彰、惩处等人事事项。
4.局党组成员以外的人事调动、任免。
5.其他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项目以及上级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等。
2.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重要活动宣传、外出学习培训以及上级确定的其他重大活动等。
3.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凡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会前酝酿
1.确定决策议题。
2.充分征求意见。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透彻了解本地本部门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3.进行沟通协调。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局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酝酿。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分管领导应召集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形成成熟一致的意见。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4.做好材料准备。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议召开前及时抄送协同参会部门,使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会议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局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前应向局长请假。
2.充分发表意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先由局分管领导或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和介绍相应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局党组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决策。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区委或区政府,请求裁决。
(三)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会议明确一名领导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局党组成员对会议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区政府反映意见。
3.决策调整程序。局党组成员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组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局长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决策结果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三)局党组成员要自觉遵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推进决策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因“三重一大”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追究班子和有关成员责任。
(五)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重要政策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以及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部门负责人,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